雖然尚無定論,但許多人認爲第一隻共同基金的創立可以追溯到荷蘭商人阿德里安·範·凱特維奇。1774年,範·凱特維奇推出了名爲“Eendragt Maakt Magt”(意爲“團結就是力量”)的基金。
這隻新的封閉式基金允許潛在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直至2000份份額全部售罄。基金售罄後,投資者只能通過從現有股東手中購買份額來獲得基金的持倉。範·凱特維奇的基金還提供年度財務報表,股東可以隨時查閱。
這種共同基金模式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的歐洲開始流行,最終在19世紀90年代傳入美國。美國第一隻封閉式共同基金於1893年隨着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基金的成立而問世。不久之後,亞歷山大基金進行了創新,允許投資者隨時提取資金。
美國首批共同基金
我們今天所熟知的現代共同基金最早於1924年在波士頓出現,當時推出了馬薩諸塞州投資者信託基金(Massachusetts Investors' Trust)。該基金是第一隻採用開放式資本結構的共同基金,允許其持續發行和贖回份額。成立僅一年後,該基金的受歡迎程度就顯而易見。其資產規模從5萬美元增長到超過39萬美元。該基金也是同類基金中首家於1928年上市的。1929年,惠靈頓基金(Wellington Fund,現爲先鋒集團旗下基金)問世,它是第一隻同時投資股票和債券的共同基金,而非像商業銀行那樣直接投資於商業和貿易。(另見:共同基金簡史。)
1929年的股市崩盤似乎預示着共同基金的終結,但正是這場災難催生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成立和《證券交易法》的頒佈。這兩項舉措有助於保護投資者。
不過,或許最重要的監管法規是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 ,該法奠定了現代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行業的基礎。
1940 年《投資公司法》由國會立法制定,旨在要求投資公司進行註冊,並規範投資公司在公開市場上發行的產品。該法案明確規定了投資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公開交易的投資產品(包括開放式共同基金、封閉式共同基金和單位信託基金)的要求。其主要針對公開交易的零售投資產品。(瞭解更多: 1940 年《投資公司法》)
下一個重大發展是第一隻指數基金的出現。這隻基金由富國銀行於1971年成立。1976年,首批共同基金指數份額面向散戶投資者發售。個人退休賬戶(IRA)出現後,公衆對共同基金的接受度迅速提升。如今,在退休賬戶中配置共同基金已被視爲標準做法。最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於1993年問世。ETF與共同基金類似,但可以像股票一樣全天交易。
綜述
1774 年出現的第一支共同基金不僅僅是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購買股票的新理念;它開啓了一個將普通人帶入股票市場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