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認購合同相當於認購期權。假如簽訂認購期房合同:約定明年交房,房價100萬元,支付定金2萬元。買房者相當於認購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開發商相當於賣方(義務方),10萬元的購房價就是行權價格,明年交房就相當於合約到期日,2萬元定金相當於權利金。如果不想買當然權利金不退,作爲期房買方享有買與不買的權利,不用承擔義務,上漲下跌兩不憂,房價上漲開發商必須賣房子,房價下跌可以不買最多損失定金。期房合同和認購期權的唯一區別在於定金本身就是購房款的一部分,付款時從房款中扣除,而期權交易中權利金不包括在行權價中。

比如,“華夏上證50ETF”(510050)(以下簡稱爲“50ETF”)的市場價爲1.685元,支付0.1元/份的權利金,買入1張行權價爲1.700元、合約單位1萬份、12月24日到期的50ETF認購期權,意味着投資者有權在12月24日以每份1.700元的價格買入1萬份50ETF,共支付0.1元/份×1萬份=1000元的權利金。
到12月24日50ETF的價格會出現3種情況:(1)高於1.80元,行權成本爲(1.70+0.1)元/份×1萬份1.8萬元,擁有1萬份50ETF,市場價賣出就獲利,當然此時該期權價格也會相應上漲,也可以不必行權直接賣出期權;(2)低於1.70元,放棄行權損失全部權利金,否則行權損失更大;(3)介於1.70元和1.80元之間,放棄行權損失全部權利金,選擇行權虧損部分權利金。
賣方獲得權利金,但被買方要求行權時,有義務按行權價賣出指定數量標的證券。爲確保履行義務,賣方需要交納保證金。
案例:(1)市場價高於1.70元,賣方必須準備1萬份ETF現貨,以1.70元的價格賣給買方;(2)市場價低於1.70元,買方行權虧損更大,賣方白拿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