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衡法則概述
平衡是自然萬物最根本的屬性,市場永遠按照平衡法則塑造自己。平衡是市場的本原、起點、過程和歸宿。平衡可以確定並解釋市場一切行爲的起因、變化和發展。
平衡概念描述
“平衡”一詞最早見於《漢書·律曆志(上)》:“準正,則平衡而鈞權矣。”平衡指衡器兩端承受的重量相等,引申爲相關方面在數量或質量上均等或大致相等。東漢著名的唯物主義哲學家王充認爲“天地合氣,萬物自生,猶夫婦合氣,子自生矣”(《論衡·自然》),即由於“氣”本身的運動而產生萬物,不存在有意識的創造者,他認爲自然界的“災異”是“氣”自然變化的結果。其代表著作《論衡》中所講的“衡”有平衡、均衡和“自然而然”的意思(圖1-2-1)。
圖1-2-1
老子日:平衡是道。孔子曰:平衡是中庸。古希臘哲學家巴門尼德曰:平衡是一個變化的存在。狹義的平衡僅指事物的平衡狀態,廣義的平衡包括平衡和不平衡兩種狀態。平衡、不平衡都是事物發展的總體狀態和自然趨向。二者是和諧與對抗的有機統一,“對立互根、融合循環、趨向同一、貫穿始終”,構成一對哲學範疇。平衡與不平衡是相對的,二者相互轉化,相輔相成。平衡一般可分爲動態平衡和靜態平衡。
平衡與不平衡是相對的。平衡之中有不平衡,不平衡之中有平衡。平衡之中有杭爭,不平衡之中有和諧。平衡有可能清風徐來、循序漸進,但也有可能巨浪滔天、飛沙走石、山崩地裂……平衡是相對的、積極的、動態的、大致和大體上的平衡。平衡是“漸變與突變、持續與間斷、有序與無序、和諧與抗爭”的有機統一。因此,平衡是一個變化的存在。
平衡就是宇宙的本體:什麼也沒有的時候,平衡就存在;什麼都有了的時候,平衡也存在;什麼也沒了的時候,平衡還會存在。所以,平衡即是一個變化着的存在,平衡即宇宙之本體。
總之,任何系統都不存在純粹的平衡或純粹的不平衡。事物都是處於平衡與不平衡的“混沌”狀態。判斷事物平衡與否,是以該“混沌”狀態是否保持了某種事物的特性爲判斷標準的。保持,表明該事物處於平衡狀態,否則則是失衡或不平衡,但這一切都屬於事物的相對平衡。
平衡的哲學視角
平衡的哲學內涵
作爲自然萬物的根本法則,平衡具有極其深刻的哲學內涵。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世問萬物無不處在動態的平衡之中。
自然科學常識告訴我們:整個自然界,小到粒子大到字宙,從原生生物到現今人種。都客觀地、自發地處於永恆的產生、成長、消亡、聯動有序的運動循環之中。如自然界的晝夜循環、口月更替、寒來替往……
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自己相互交織、駐盛交叉,構成一個有序、聯動、循環的全息場景。在這個全息場景中,矛盾永遠存在,矛後的“對立統一”規律貫穿始終。可以說,世間萬物的運動,就是“對立統一”規律的運動。但從平衡論的角度,也可以認爲是物質世界的“對立統一”運動,也就是物質世界的“平衡與不平衡”運動。如自然、社會、人自身及相互之間的平衡與不平衡運動。恩格斯也曾說:“宇宙間的一切吸引運動和一切排斥運動一定是互相平衡的。”(《自然辯證法》)這樣,世間萬物無不處在動態的平衡與不平衡之中。
浩瀚的宇宙是一個自然平衡的世界。無論是有生命還是無生命的事物,無論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的動植物、微生物,都必然遵循這個原則。“天道乃損有餘而補不足”。恩格斯也種指出:“不僅我們的行星羣繞着太陽運動,我們的太陽在我們的字宙島內運動,而且我們的整個宇宙也在宇宙空間中運動,和其餘的宇宙島處於暫時的相對平衡中,因爲甚至自由浮動的物體的相對平衡.也只能存在於相互制約的情形之下。”
自然科學的平衡,從物理運動到化學反應,從解方程式等數學公式的推算到定理的邏輯推理證明,從愛因斯坦的“相對論”(E=m x c2)到能量守恆定律,從生命進化到器官退化,從人的生理運動到心理運動,從無生命物質的物理化學結構到有生命的組織結構,從發光的恆星到不發光的黑洞,等等,凡是自然界客觀存在的人和李,都無不遵循或體現“自然平衡”規律。人類之所以能在科學不發達的近代就發現太陽系最邊遠的兩個行星,是因爲與海王星和冥王星相鄰的天王星軌道存在不平衡現象。
《類經圖翼》曰:“陰中有陽.陽中有陰。”《易傳》曰:“陰根於陽,陽根於陰,陰陽相合,萬象乃生。”在整個生命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始終存在着陰陽互根、共存的關係。一旦“陰陽離決”,“同則不繼”,生命也就終止了。“天和”的平衡機制就在於“天道乃損有餘而補不足”。“萬物皆統一在道中,道的主要特點就是無休止的自發運動和變化的循環性;陰和陽是變化圈的兩極,道的所有表現形式都是這兩種對立面相互作用的結果。”([美)F·卡普拉《物理學之道》)
(2)事物都有保持和趨向自身平衡的本性。
事物趨向自身平衡的本性,即事物與生俱來的“求生”本能,表現爲物質本能地合乎規律的運動。如向口葵會自動朝陽,小燕子會自動趨暖避寒,魚生來就會游水,鳥生來就會飛行,太陽、月亮自然循環、四季輪迴,植物生、長、收、藏並進行光合作用,動物生、長、成、亡並進行自我調節,生態環境自身的自淨功能,熵值的自動增高,生物的趨向穩態、自調、新陳代謝,人體的免疫功能、高原適應、體內水液調節、DNA自動修復,動物的自動求食、療病、趨利避害,自然界食物鏈、相生相剋鏈條的自然形成,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與生俱來的求生本能、本性,非人力所能爲。
這個本能驅使事物在不平衡時極力趨向平衡,達到平衡時則先行竭力保持一平衡,然後隨時伺機趨向新的平衡.以至往復無窮。“諸多實踐證明,一切物質都會自己變化,不能自己運動的物質,是不可以想象的。”(艾思奇《大衆哲學))社會和人也是一樣,都具有各歸其所,趨向自身平衡的天然傾向。這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求生求發展的本能運動。可能它會有諸多形式。但實質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求生。事物發展的動力皆來源於這個本能。如果事物沒有這個本能,萬物就會死於初生狀態,字宙將空無一物。因此,事物都有保持和趨向自身平衡的本性。
(3)事物發展是“平衡一不平衡一新平衡……”的水恆運動。
由於事物都具有趨向自身平衡的本性,所以,它們在趨向自身平衡的過程中,必然會與相關事物趨向自身平衡的運動發生分歧、摩擦、對峙、衝掩甚至是對抗,直至雙方達成一個相對的動態平衡。但這個相對平衡很快就會被其他相關事物的趨向自身平衡的運動所衝破而變得不平衡,從而產生“不平衡一新的平衡一新的不平衡……”的交替、融合的循環運動。
人們生活在無盡的矛盾社會,舊的矛盾解決了,可能會出現一段相對的平靜(平衡),但很快又會出現新的矛盾,打破現有平衡,造成新的不平衡;然後解決新矛盾,達到新平衡,從而引起新一輪不平衡向新的平衡方向發展的本能的、週而復始的多維運動。如此流轉循環、生生不息,呈現出波浪式前進和螺旋式上升的循環曲線。勞力子曾說:“從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平衡……是事物發展的規律。”(《勞力子日記》)所以說,事物發展是“平衡一不平衡一新的平衡……”的永恆運動。
(4)對立面的存在和自然天成是平衡法則的必然結果。
任何一種事物的產生必然伴隨着其對立面的產生,沒有對立面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的存在必然伴隨着對立統一的運動狀態。這就是自然辯證法則的哲學基礎。例如生與死構成了人類社會的平衡,死是生的自然的產物,一個僅有生沒有死的人類社會是不可想象的。
古人云,“孤陰不生,獨陽不長”、“事必有對峙”、“同則不繼”、“陰陽和而萬物得”,因此,易經曰:陰陽平衡之謂道。
平衡的本質屬性
無論是在具體科學還是在析學中,平衡既是關係,又是狀態。就事物矛盾諸方面的對立統一來說,平衡是一種關係;就事物的矛盾運動而育,平衡是一種狀態。平衡狀態是其外部表現,平衡關係則是其內在本質,平衡狀態是由平衡關係決定的。
平衡可以是在合適條件下產生的一種自然過程,也可以是通過創造條件加以促成的人爲過程。當人們由於自身的需要,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將事物的不平衡關係和狀態轉化爲平衡關係和狀態時,平衡就是一種行爲。在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中,平衡具有下列屬性(圖1-2-2):
圖1-2-2
(1)相對性。
任何事物的平衡都只是相對於不平衡而言的。任何平衡之中總會有不平衡存在。哪怕最簡單的機械運動的平衡中,有關各物體的重量、體積、能量以及運動的速度、位移的距離等都會有細微的差異。
(2)暫時性。
平衡只在一定條件下存在。由於事物矛盾的普遍存在併發生作用,造成事物永恆地運動、變化、發展,因而平衡所賴以維持的條件不可能長存。條件變化了,平衡就被破壞了,因此,平衡只可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永恆的。
(3)動態性。
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論述了運動和平衡的辯證關係,指出“平衡是和運動分不開的”,“在天體的運動中是平衡中的運動和運動中的平衡(相對的)”。在活的機體中,“這種運動在正常的生活時期是以整個機體的持續平衡爲其結果,然而又經常處在運動之中,這是運動和平衡的活的統一”。世界上沒有任何平衡是處於絕對穩定和靜止中的。平衡中必然有運動,有變化。因此,在任何情況下的平衡必然是動態的,任何平衡都是動態平衡。
(4)綜合性。
事物系統內部各部分、各要素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存在着平衡關係,每一個部分、要素內各個矛盾諸方面也在一定條件下存在着平衡關係。各種平衡在統一的整體內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縱橫交錯,立體交叉,構成系統整體的平衡。這就是平衡的綜合性。
(5)遞升性。
事物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平衡,由於內外因素的變化和矛盾諸方面的鬥爭激化而被打破,經過調整或矛盾的轉化,形成新的平衡。在新的平衡中,矛盾諸方面都變化發展了,它們之間的平衡的內容和形式也變化發展了。因此,新的平衡不是舊的平衡的簡單重複,而是經過了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從一個層次躍升到更高的層次。新的平衡又因其內外因素的變化和矛盾鬥爭的激化而再次被打破,從而建立起更新的平衡,進入更高的層次。如此循環往復,逐層遞升,表現出平衡的又一個屬性,即層次遞升性。